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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只为贝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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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2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经一个多星期没有理她了,她要我道歉,我没有,所以她提出分手,我正求之不得呢!

   原因是这样的,前不久我陪她去音响店,找什么张靓影的合辑,我不愿意去,她非要拉我去,烦死人了,最讨厌超女。正巧的是那家音响店里也买古典CD,刚进去看了不久,她就对我说:“那个男人好丑。”我顺着她指的方向看了看,谁呀?

   不巧的是那个人是贝多芬,第九交响曲的封面,这令我很是恼火,我说了一句:

   几十年后没人记得你长什么样子,他的容貌几百年后还有人怀念。

   她听了好像也很恼火,和我吵了起来,我懒得理她,简直肤浅的代名词,就知道天天超女,吃喝玩乐!

  宁可一辈子光棍,像亨德尔一样,蔑视肤浅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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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2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每个人心中都一座断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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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2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道不同不相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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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2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1009,我觉得她喜欢张靓影而不是李宇春,境界已经比别的超女迷要高了,不要太挑剔,还是道个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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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2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强烈支持你的做法。

贝多芬也是光棍一个,这没什么。勃拉姆斯也是。我认为自己尊重的东西决不许被人侮辱,即便为此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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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2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DD,你还年轻,他日到你而立之年,再回来看看你这个回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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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2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对。也许别的事情我会妥协,但是——

爱情和音乐

不用想我也会选后者。现在不用想,是因为以前已经想过一万遍了。这不是头脑发胀说出来的糊涂话。我的选择很简单:因为后者包含了前者。所以傻瓜也知道,这种情况下该如何选择。再说,楼主不是也说可以为音乐放弃爱情吗?

的确我很年轻。但谁也没说过年轻人做的决定都是不可靠的。

10年后我们见面了再说,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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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2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天天_2003在2006-8-22 14:08:00的发言:

楼主,强烈支持你的做法。

贝多芬也是光棍一个,这没什么。勃拉姆斯也是。我认为自己尊重的东西决不许被人侮辱,即便为此要付出代价。

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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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2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位音乐爱好者我支持楼主的做法;作为普通的人我感觉目前这个社会很难有适合你的姑娘。还是求同存异吧,毕竟音乐不是生命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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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2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越想越觉得楼主做得太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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