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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醉---苏格兰风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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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5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苏格兰风笛的沉迷,源于一首欢快轻盈跳跃的《THE ROCKEY ROAD TO DUBLIN》。在四月的午后,清风里是落花的余温。我在街角的转弯处,听到碟店里传出清脆悠扬的风笛,脚就像被磁铁吸住了,竞不能举步。心被那欢快的音乐敲击着,一种久违了的喜悦鼓鼓地充溢着茫然的心,就像小草看到了阳光,河流看到了大海。 《JOHE OF THE GLEN》是最爱!飘渺空灵深邃,丁香花一样幽怨,露水一样晶莹剔透,静静的秋色,涌动的月光,那样辽远,那样迷离,那样悠然,一个静谧清凉的世界,那是我的一个梦,我在这个梦中像一个贪睡的孩子,不愿醒来。那是我的幽谷,如水一样的洁净,如落花一样的忧伤…… 苏格兰是上帝的牧场,风笛则是天籁之音!还记得Brave Heart吗?凄美,遥远,空灵,婉转,飘逸......我沉醉其中,不知归路,只是直追自由而去...... 苏格兰风笛,如清露晶莹剔透, 如细雨滴落屋檐, 它是山峦的蒙语,是流水的轻吟,它就像一位知心的朋友,能抚摸心灵的痛楚,平抚烦恼的点滴,能明了语言背后的苍白。它像一个精灵,在你的世界快乐飞翔。我常常是听着听着,就睡着了。那样轻灵的音乐在梦中,像美丽的桃花,一瓣一瓣,优雅地开着,轻颦浅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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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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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3 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美的声音,象是游吟诗人的吟唱. 好熟悉的声音,是不是什么电影用过这曲子?太熟悉了,想不起来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3 3:42: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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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3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勇敢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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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4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那首曲子“THE ROCKEY ROAD TO DUBLIN”是用爱尔兰风笛吹的,不是苏格兰高地风笛。 看过爱尔兰著名民谣乐队THE CHIEFTAINS的演出吗?里面用的风笛就是爱尔兰风笛,乐手不用嘴吹往皮袋充气,而是靠腋窝与手肘的配合挤压来充气的。苏格兰风笛则是靠嘴往皮袋里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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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4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这部影片向我们诠释的东西,也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有感于近来大盗贼与蓝尘之争,想起了那个著名的“弗杰尼亚诉布莱克案”。尽管现在美国国会里的保守派议员,隔三岔五地仍要提出禁止烧国旗的法案或宪法修正案,但是由于美国最高法院的两次裁决,到目前为止,公开用烧国旗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在美国是合法的。最高法院裁定,烧国旗是一种“象征性言论”,是为了表达和传递思想。任何思想的表达,都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一原则,叫做言论自由的“内容中性”原则。   可是,在丰富多元的人类社会里,言论自由不可能是绝对的。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以往的裁决,表明了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有“时间、场合和方式”的限制。最为大家一再引用的例子是,在坐满人的戏院里,不可以随便大叫“着火啦!”。凡是会引起迫在眉睫的“清楚而现实”之危险的言论,也不受法律保护。比如,把军队开拔的时间、人数和地点在报上刊出,是违法的;指着别人的鼻子大骂,即可能引起暴力冲突的“战斗性语言”,也是不可以的。   美国民间的KKK团体,他们的招牌形象,就是用白袍把自己没头没脑地遮住,只露出两个眼睛。这种形象独一无二,没有申请专利却从没有人仿效。他们还有一种招牌活动,就是在他们的仪式过程中,焚烧十字架。这种焚烧十字架的仪式,在历史上往往伴随着对黑人的恐吓、暴行、甚至私刑处死。所以,这种焚烧十字架的活动,对于黑人来说,是一种令人恐惧的行为。它不仅预示着仇恨和暴力的危险,而且在一代代黑人心中投下了难以言说的可怕阴影。   既然烧国旗是合法的,那么烧十字架是不是合法呢?   残害黑人的暴力,出现在美国南北战争废除奴隶制度以后的美国南方。这里的南方,主要是指南、北卡罗兰那、乔治亚、田纳西、密西西比、阿拉巴马和弗杰尼亚这几个州。南北战争以前,那里的黑人大多是奴隶,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一方面,奴隶制时期很少发生残害黑人的暴力,因为这等于自毁、或毁灭他人财产。另一方面,黑人处于奴隶状态,黑白之间几乎不可能发生冲突。南北战争以后,奴隶制度废除了,情况大为改观。虽然南方还实行种族隔离,有地方法律限制黑人实现自己的公民权利。但是,黑人已经是自由民,开始自由流动,有了黑白发生冲突的可能。同时,KKK等白人极端组织,和底层民众中的白人至上主义情绪结合,在民间常常以公众暴力处理冲突事件。由于公众暴力极易泛滥,也由于黑人处于弱势,所以,一旦暴力兴起,就会殃及众多黑人无辜,乃至被暴力私刑处死。这种事件,主要发生在南北战争以后到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大约100年时间里。   1952年,针对弗杰尼亚KKK团体的活动,弗杰尼亚州议会通过法令,禁止燃烧十字架。半个世纪来,几经修正的弗杰尼亚法律规定,意在威胁他人的烧十字架行为,是一种刑事犯罪活动。   1998年春天,一个叫伊略特的白人,在友人聚会上对朋友说,他的黑人邻居抱怨他在自家后院练习开枪,他听了不高兴,就想到这个黑人家门口去烧一个十字架。他显然是因为知道黑人害怕这种燃烧十字架的行为,才起了这个报复的念头。当场就有个白人奥马拉答应帮他的忙。他们匆匆忙忙地用木头做了一个十字架,拖到黑人邻居门前的草坪上,点火,烧着了。   后来,奥马拉被控告,随后有条件地认罪,被判监禁90天并罚款2500美元。他的认罪条件是,他保留上诉权利。他认罪,是因为弗杰尼亚州确有禁烧十字架的法律,他的行为违法了这条法律。而他要上诉,是因为他认为这条法律的合宪性,仍然是有疑问的。   同案的伊略特被陪审团判定违反了弗杰尼亚禁烧十字架法,被判同样的监禁和罚款。   接着,奥马拉和伊略特向弗杰尼亚上诉法院上诉,申辩弗杰尼亚禁烧十字架法违反了州法律和美国宪法的言论自由条款。上诉法院认定,意在威胁他人的烧十字架行为,显然相当于暴力威胁和“战斗性语言”,因此维持原判。   奥马拉和伊略特,都不是KKK团体的成员。   同年八月,一个叫布莱克的人,是KKK组织的一个“老大”。他从北方来到弗杰尼亚,租了一块地,在这块地上举行KKK的集会活动。他们在发表了有关种族和宗教内容的演说以后,点燃了一个足有三层楼高的十字架。   布莱克被控违反弗杰尼亚禁烧十字架法。布莱克申辩弗杰尼亚的这个法令违宪,要求法庭驳回指控,被法庭拒绝。陪审团判决他有罪,法庭判他罚款2500美元。   布莱克上诉,州上诉法院以奥马拉和伊略特案的同样理由,判决维持原判。   布莱克上诉至弗杰尼亚州最高法院。   弗杰尼亚州最高法院首先检查了十字架和烧十字架蕴含的意味。一根竖木和一根横木组成的十字架,其含义对基督徒是非常强烈的,它是基督受难和复活的象征。但是,不幸的是,这一象征也被人们做出其他的解释。众所周知,KKK的主要诉求是要在美国建立一个白人种族的国家。在KKK的仪式上,十字架是白人至上的标志。燃烧十字架的仪式,是对少数族裔、天主教徒、犹太人、共产党人或其他被KKK所憎恨的人的一种示威。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例,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的保护,是不论其“内容”是否“正确”,是否被政府、或被大多数人认同的。一种活动,或者一种“象征性表达”,只要是传达“思想”的,就可以被认作是一种“言论”,从而受宪法的保护。在1992年的“R.A.V.诉圣保罗市”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的禁止烧十字架法律是违宪的。引用这一判例,弗杰尼亚州最高法院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就自己的好恶来指定什么言论,或什么表达方式是非法的,因此,根据言论的内容“量身打造”来制定的法规,都是无效的。   2001年11月,弗杰尼亚州最高法院以4比3作出了对布莱克有利的裁决,宣布弗杰尼亚州有半个世纪历史的禁烧十字架法违宪。   弗杰尼亚司法部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2002年12月11日,星期三,联邦首都华盛顿市冬雨绵绵,一派萧瑟。联邦最高法院举行听证会,听取弗杰尼亚诉布莱克一案两造律师的申辩。弗杰尼亚州司法部长基尔高尔亲自代表州政府一边出席听证会。代表布莱克的是里士满大学法学院的著名宪法专家罗特尼.斯摩拉教授。   弗杰尼亚州政府一方申辩说,禁烧十字架法不是针对言论的内容,不是根据内容来作出的法规,而是因为,根据弗杰尼亚南北战争后一百年的历史,烧十字架旨在对他人的威胁恐吓,引起恐怖和骚乱。弗杰尼亚法律禁止的,不是任何和种族、肤色、宗教等内容有关的言论或表达,而是禁止意在威胁恐吓的烧十字架活动,不管是什么人,不管出于什么信仰或思想,不管为了什么目的,只要是意在威胁恐吓,那么这种烧十字架就是法律禁止的。所以,这一法律没有违反“内容中性”的原则,没有违反言论自由。   自从60年代民权运动大举获胜以来,联邦最高法院出于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曾经在一些路标性案件中作出了对日益不得人心的KKK有利的裁决。KKK举行集会游行是合法的,KKK在集会的时候穿戴他们的尖顶白袍是合法的,KKK节日期间在公园里展示他们的十字架,也是合法的。同样的道理,新纳粹组织在美国是合法的,新纳粹组织申请到犹太人居住区去集会游行,也是合法的。这些裁决都基于“内容中性”的原则,着眼点是宪法保护一切思想的表达。   所以,听证会一开始,弗杰尼亚州的申辩,就被行走在这条思路上的大法官们,时时插话质疑。大法官欧康诺问:只要烧十字架就一定是威胁恐吓吗?“假如你在戏剧或电影里烧十字架,那也是威胁恐吓吗?”   大法官肯尼迪也似乎不相信地问:“在弗杰尼亚,任何时候烧十字架都是一项罪行吗?”   大法官斯卡利亚半开玩笑地说:“你显然不可能做到禁止人家在自己卧室里烧十字架吧。”   最高法院的听证会通常十分简短,两造律师各有半个小时陈述,还包括大法官们的插话提问和评论。可是,就在听证会进行到将近一半的时候,十多年来一向沉默寡言的黑人大法官托马斯,突然用他沉重的男中音发话了。   他说,烧十字架,从来就没有什么别的目的,烧十字架就是为了威胁恐吓,为了制造恐怖,为了用恐惧来镇压民众。这位出生在种族隔离时代的南方乔治亚州,从贫苦的底层一步步走到联邦司法最高殿堂的黑人,是一位以保守价值观著称的大法官。他低沉的嗓音,在发出义愤的怒吼:“这是恐怖之统治,烧十字架就是这种统治的象征,它和我们社会的其他象征不一样。”他提醒大家注意,“我们有差不多100年的南方暴民私刑”。   在大法官托马斯插话以后,法庭的气氛似乎产生了微妙的变化。接下来是代表布莱克的斯摩拉教授讲话的机会。斯摩拉教授坚持,法律不能认定凡是烧十字架就是威胁恐吓。烧十字架是一种行为表达,是在表达思想,而所有思想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他承认,到别人的院子里去烧十字架,是越界侵犯别人土地财产;没有得到消防部门许可在公共场所烧十字架,可能违反了地方的消防法规;如果引起火灾,可能就犯下了纵火罪,如此等等。这样的活动是违法的,但是应该由和表达内容无关的“中性法律”来处理。在自己的土地上,或者在租借来得到许可的土地上,在消防法规允许或批准的条件下,在集会或仪式上,为特定的表达所烧十字架,就应该是合法的,政府不可能证明这种烧十字架就是在威胁恐吓。   大法官苏特这时插话说,也许,烧十字架已经形成巴甫洛夫式的条件反射,人们一看到就会引起恐惧,而别的象征却没有这种效果,所以,烧十字架可能是“一种特殊的类别”。   斯摩拉教授回顾了最高法院对烧国旗案的裁决,然后说,大家不能不承认,十字架是人类历史上含义最丰富的一种象征物。烧国旗既然合法,烧十字架就应该一样。女法官金斯堡插话说,这两者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她说,“国旗是政府的象征”,宪政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任何人都可以抨击政府”。而烧十字架是在攻击民众,是在威胁他人生命和他人的肢体安全。   斯摩拉教授申辩,政府不可能有效地证明,烧十字架就是旨在威胁恐吓。他问道:“点一个火炬,和烧一个十字架,有什么区别?”   大法官肯尼迪俯身向前,一字一句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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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5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不努力尝试如何知晓自己的无知,虽然无为会有时,但苦短人生当自强有为方不负上帝的眷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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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6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风笛的悠远感,就像一首飘在风里的诗。带着点不经心又时刻萦绕于心。有没有朋友听过《漫步神秘园》?也很动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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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3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Sterling是一个人口不足4万的小城,宁静安详,直到一部电影《勇敢的心》勾起了它尘封的回忆。烽烟已消散,仇怨已消泯,折戟沉沙的古战场如今已是遍地城郭,饱饮鲜血的宝剑也不再夜鸣。但英雄的故事却依然流传,追求自由理想的信念生生不息。站在Robert雕像脚下极目远眺,奥奇尔山上层峦叠嶂,流云飞渡。群山掩映、绿树环抱中,华莱士纪念塔像一座心灵的路标,傲然矗立在高地的大门口,向世人昭示着一个民族不屈的精神。路过的人们都会默默地吟诵上面的箴言: 儿子啊,我告诉你: 自由是最值得争取的东西。 永远不要苟且偷生, 在枷锁下忍受奴役。 Freedom is best I tell thee Of all things to be won Then never live within the bond Of slavery my son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5-25 22:12:3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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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9 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19 3:01:0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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