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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点面临严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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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1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12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今日在发布会上表示,新近出台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对遏制新的在线盗版的行为是非常有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日前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回答记者提问。

  曹建明说,网络侵权的问题,包括在线盗版的问题,这是最近阶段发展比较快的问题,也是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制定司法解释当中,我们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就是适用法律上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侵权作品的这种行为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刑法上规定的“复制发行”的行为。

  曹建明还说,首先要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们国家《著作权法》是如何修改、如何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专门规定了信息网络的传播权。这个法律的第47条也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的这个司法解释正是根据《著作权法》这样的规定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们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对在线盗版的行为,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来处理”,这种司法解释对遏制新的在线盗版的行为是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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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21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来的终于来了!
请大家注意这句: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点该何去何从,已经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了。
现在是否还有人要提议去参加什么百强评选呢?大家都低调一些吧,枪打出头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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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1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文件是一份法律解释文件,同时,也必需看到有个前提——“对以营利为目的......”。

我们的这个司法解释正是根据《著作权法》这样的规定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们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对在线盗版的行为,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来处理”,这种司法解释对遏制新的在线盗版的行为是非常有意义的。——这段才是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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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21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这样的,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由组织盗版,就是所谓的“构成犯罪行为”,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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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1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侵权?连摆买“跳楼货”的垃圾场都在放刀郎......满大街都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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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1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咁咪好多嘢唔使做,着件衫要设计师许可、唱首歌要歌曲作者许可、我想最后的结果可能係连上床都要老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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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1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这、这可如何是好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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